分享仓单质押经营策略5大法则
来源:http://www.sxdccc.com/news/16.html 发布时间:2013-10-25
(1)整合客户和银行信用。客户资信风险,仓单风险,商品监管风险都与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仓储物流企业作为货主代理人,既要监管仓库中的商品,又要与货 主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银行质押贷款以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仓储物流企业仓库监管的信任为基础;因此,仓储物流企业必须通过信用整合,在双方信任的基础 上,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2)加强仓单管理。仓单质押业务中,仓单可以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实现资金融通,完成现货交易,是其实施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必须加强管理。(3)限定质押商品范围和确定价格。受仓储条件的限制,仓单质押业务尽量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对仓储商品价值的综合 评估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客户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二是商品自身的属性,三是该种商品近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质押商品价格是由银行确定的,仓储物流企业 作为双方信任的委托代理方,在价格的确定过程中也提供参考作用。
(4)监管和处置质押商品。仓储物流企业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监管和处置环节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商品仓储环节,首先要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 储物的保险。其次,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方发 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等。
在商品处置环节,当贷款未到期时,由于市场价格下降,银行通知借款人追 加风险保证金,在双方所确定的日期期限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追加义务的,银行可委托第三方对尚未销售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尽快销售,收回贷款本金;贷 款到期但监管账户内销售回笼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资金来源作为补充时,银行也可委托第三方对仓储的相应数量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销售,直到 收回贷款本息。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受市场影响大,需事先各方签订协议就处置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方利益。
(5)加快仓储信息化。仓储信息化分为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和与其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内部的信息化能优化其"仓储物流",更好地完成内部的管理和操作;协同 作业信息化可优化其物流网络和服务体系,提高同客户,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效率,方便银行对仓储的监管,降低仓储和银行风险。